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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8日)废止

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九0年四月十三日省政府第19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我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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