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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三)每年从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教育;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除以上各项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验收。其办法是:
  (一)扫除文盲的学员,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二)基本扫除文盲的乡(镇)、村、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验收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三)基本扫除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扫除文盲验收工作队(组),具体负责扫除文盲的验收工作。扫除文盲验收工作规程,由省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经验收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应制定继续扫除剩余文盲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十五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经验收未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应重新补课,待达到标准后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扫除文盲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脱盲证书》、《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样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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