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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1990年5月29日 省政府第20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位于郑州市区西北隅,总体规划面积七平方公里。
  第四条 开发区应利用郑州地处中原、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优势,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为我省及郑州市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服务。
  第五条 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科研机构;鼓励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
  第六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享有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经济管理权,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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