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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失效]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即告终止。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聘任。

第三章 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辞职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职工:
  (一)经过试用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人员多余的;
  (五)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职工:
  (一)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县级以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其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
  (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因升学、服兵役等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聘用的中方职工或按本规定第十五条(二)、(四)、(五)项和第十八条(一)、(二)、(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十年以下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按解除合同前每满三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算);工作十年以上的,前十年,仍按上述标准执行,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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