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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失效]

  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时,对未被聘用的人员,中方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妥善安置,当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调剂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原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允许流动。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当地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裁决。对仲裁决定,有关各方必须执行。必要时,劳动人事部门可根据仲裁决定直接办理被聘用职工的调转手续。对原单位批准流动或依据裁决辞职的职工,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在职职工,属于原单位出资培训的人员,由外商投资企业偿付原单位不高于实际培训费的数额。
  第八条 中方人员在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或董事的,在其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必须调动的,委派单位征求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和合营、合作他方的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动。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聘。必须从农村招聘时,应经市、地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同意,但其户口、粮食关系不得迁入城镇。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
  新招聘的职工,需要试用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并应填写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印发的《劳动手册》,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数额,推荐一至三名符合用工条件的国内亲友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亲友户口在农村的,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后,可以迁入企业所在地的城镇。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聘用合同制。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下同)的内容应包括: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和工作的时间、条件、任务;休假时间、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辞退和辞职、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本企业工会组织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也可以同职工本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标准文本送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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