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
  (二)擅自进行机构升格的;
  (三)擅自改变单位性质、名称和隶属关系的;
  (四)擅自调配人员和超编调配人员的;
  (五)长期严重超编不精简压缩的;
  (六)内部人员结构严重不合理长期不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事业单位范围划分目录提要

  一、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从事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农业、林业、水利、医药、交通、能源、冶金、建材、电子等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政治、经济、哲学、法学、史学、文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管理学、情报学、人口学、图书馆学等综合科学、交叉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计量、测试、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的专业研究所等。
  二、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规划设计院、设计所;
  各种勘察院、普查队、测量队等。
  三、教育事业单位:
  各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盲聋哑人学校;
  党校、干部职工院校和其它成人教育(培训)单位;
  为教学服务的教学(教材)研究、电化教育单位等。
  四、文化艺术事业单位:
  各种纪念馆、展览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娱乐中心;
  综合性和专业性文艺演出团体、文艺创作单位;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等。
  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各种报社、出版社、杂志社;
  广播电台、广播站、电视台、微波站、转播台等。
  六、体育事业单位:
  各种公共体育场、体育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