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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被1997年8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7]50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代替)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从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处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活动之外,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创造利润和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符合前款规定的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编制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编制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编制部门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执行事业单位编制控制计划;
  (三)具体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
  (五)检查监督事业单位编制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范围和规定的权限,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编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贯彻精干、节约、效能的原则,并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七条 事业机构设置、调整及编制的核定,应贯彻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编制部门的专门文件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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