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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失效]

  四、合理补偿行、滞洪后群众的损失。
  1、麦前进水淹麦者,按减产程度折价(包括粮食和秸料)补偿;因行、滞洪淹秋者,每亩补偿种子、肥料、机耕等费用四十至六十元;因行、滞洪影响种麦者,补助排水油(电)费用。行、滞洪区内的国营农场和部队农场,滞洪受淹不予补偿。
  2、为处理超标准洪水,经省批准安排的河道临时扒口分洪和滞洪地区(包括水库超标准蓄洪淹没)所受损失,可比照上述标准适当予以补偿。
  3、对行、滞区群众补偿后仍有困难者,由民政部门按农村社会救济适当解决。
  五、开展洪水保险。对频繁行、滞洪区内群众的房屋、大牲畜等财产,实行地方法定洪水责任保险,按略高于保险公司规定的一般社会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其中群众负责缴纳一般社会保险费,高出一般社会保险费部分和贫困户无力缴纳的一般社会保险费,由省补助解决(从防洪基金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各补助50%)。
  六、实行防洪基金制度。使用行、滞洪区蓄滞洪水,是牺牲局部以保大局效益的必须措施。因此,行、滞洪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防洪保护费,建立行滞洪区防洪基金,同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改变过去洪灾损失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办法。
  1、防洪基金的基数,根据全省行、滞洪区多年平均需用的年淹没补偿费、冲毁水利工程及土地的修复费和洪水保险补助费测算确定。
  2、国家承担防洪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即从省防御特大洪水费、农田水利费、民政救灾费中解决,其余部分向中央部委申请解决。对各行、滞洪区的补助经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
  3、受益区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承担防洪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二。即一千万元,从行、滞洪区受益范围内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防洪保护费。收取防洪保护费的标准:受益农田每亩收取零点五至一公斤小麦;工商企业按产值(或营业额)的千分之一至一点五收取。行、滞洪区的受益范围和防洪保护费的计收、管理办法,由省落实行、滞区政策领导小组会同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4、防洪基金由省落实行、滞洪区政策领导小组统管,日常事务由省防汛办公室负责处理。其使用范围是:行、滞洪后的损失补偿,水利工程及土地的水毁修复,滞洪区群众的洪水保险补助等。防洪基金要专款专用,动用时必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七、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安排好行、滞洪区群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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