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被2000年7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代替。)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
(1990年3月17日)
建国以来,我省建成较大行、滞洪区十三处(不含北金堤滞洪区)涉及人口五十八万零五百人,耕地一百万零二千亩。在历年的抗洪斗争中,行、滞洪区群众为顾全大局,保证行、滞洪工程的安全运用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现行的行、滞洪区政策已不适应行、滞洪区群众生产、生活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水利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行蓄洪区防洪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行、滞洪区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做好行、滞洪区管理工作。行、滞洪区所在市(地)、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农业、民政、财政、粮食、城建、公安及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行、滞洪区管理委员会,做好行、滞洪区内工程、土地利用、人口控制等方面的管理。省政府将成立落实行、滞洪区政策领导小组,由省农经委、计划、财政、商业、水利、民政、粮食等部门参加,日常工作由省防汛办公室负责。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切实加强行、滞洪区的管理工作。
1、加强行、滞洪区内进水、退水、蓄洪堤防等项工程的管理维修,不允许在分洪、进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不允许在行、滞洪区内修堤围田,以保证安全运用,充分发挥行、滞洪水效益。
2、行、滞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应服从行、滞洪水的要求,由当地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做好行、滞洪区人口控制工作。要宣传行、滞洪区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控制人口增长。行、滞洪区内人口年自然增长率要低于所在县的平均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对人口超计划增长的行、滞洪区,减少或停止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
限制人口迁入行、滞洪区。必须迁入者,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鼓励行、滞洪区内的人口外迁。劳动部门对在行、滞洪区内的招工指标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