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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

  第七条 生产物资的保护范围:
  (一)站库、料场内存放的原材料、设备、器材;
  (二)生产作业现场的燃料、油料、水泥、钢材、木材及其它建筑材料、待安装生产设备、零配件、生产工具等;
  (三)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建设的其他物资。
  第八条 油气及其产品的保护范围:
  (一)原油、天然气;
  (二)轻烃、液化气以及其他油气加工产品和副产品;
  (三)石油企业的其他产品。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或石油企业允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石油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征地界内开山、挖塘、挖沟、取土、土葬、立碑、采石、种植、养殖、堆放物资、施工建筑等;
  (二)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站库、重要设施的安全区内进行爆破、施放明火和其他可能危及站库、重要设施等。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一)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二)移动、损害各种标志、围栅;
  (三)拆卸、盗窃、破坏生产设施及零部件;
  (四)盗窃、哄抢各类物资和油气及其产品;
  (五)擅自在油、气、水管道上打孔窃油、窃气和窃水;
  (六)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阻断道路、阻止施工、拦截和扣留车辆;
  (七)在石油企业输(配)电线路上私接电线或电气设备窃电;
  (八)聚众冲击各种站库、生产作业现场,干扰、妨碍巡线、巡井及油气设施保护,殴打、非法扣留石油企业工作人员,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油气田区域及石油企业厂区附近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废旧金属交易市场,或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小炼油厂、小型油气产品加工厂。
  禁止使用土炼油炉。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外,对油气田范围内铁路、公路、管道、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 油气田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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