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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

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第24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油气田的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和勘探、开发、建设作业现场。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是国家重要资源,属于国家统配物资,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由国家统一分配。
  石油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油气田的保护,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石油企业、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石油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保护其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的义务;对扰乱石油企业生产秩序和侵占、破坏石油企业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石油企业公安机构和油气田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扰乱石油企业生产秩序和侵占、破坏石油企业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六条 生产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采油井、采气井、注水井、注气(汽)井、水源井、探井;
  (二)勘探、钻井、开采、油气田建设、储运、油气加工及辅助生产的各类厂、站、库、生产装置及其设施;
  (三)石油企业所辖范围内的各种输送油、气、水管道;
  (四)石油企业所辖范围内的专用铁路、道路、公路、桥涵;
  (五)石油企业的电厂、送变电站、电力线路;
  (六)用于生产的水库、水渠、防洪堤坝;
  (七)石油企业设置的通讯设施、广播电视和阴极保护设施;
  (八)石油企业各种车辆;
  (九)其他生产设施以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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