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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有义务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行业规划和法律、法规、政策、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但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因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合同完成时,承包方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
  招标可在本企业或本行业中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面向社会进行。投标者可以是集团(包括本企业全体职工)、企业法人或个人。
  国家鼓励集团或企业法人承包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承包选聘企业经营者,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发包方组织有关部门和承包企业职工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招标;
  (二)确定标底,编写招标书;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公开答辩;
  (六)全面评审;
  (七)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公证。
  第二十九条 个人投标,中标人即为企业经营者;集团和法人代表投标,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第三十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和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企业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即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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