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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
  第八条 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
  (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
  (五)国家批准的其它形式。
  第九条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按照科学、合理、完善、有利于全面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承包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上交利润和实现利润;
  (二)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指标;
  (四)安全指标;
  (五)质量指标;
  (六)资金利润率;
  (七)列入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调拨指标及承担出口任务指标;
  (八)物耗降低率。
  第十条 上交利润基数可采用下列办法核定:
  (一)平均资金利润率能够测算的行业,可以按本市(地)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也可以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主,参照企业工资净产值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确定;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无法测算的,可参照全省同行业水平,加上地区差异因素确定。
  (二)无法采用前项办法的企业,可根据上个承包期的实际情况,参照市场发展预测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应考虑物价因素,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企业上交利润的方式是: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改造规划和企业的经济技术状况确定。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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