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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7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助报酬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在企业中依法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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