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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1996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理教育;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照本条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教唆人按本条例规定处以罚款。
  不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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