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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使散装率达到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并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第七条 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情况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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