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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修改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有关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与监督下,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实行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劳动中介服务场所。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公正服务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和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经过批准,可以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三)有相应的开办资金;
  (四)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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