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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正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0月8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3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1986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地辖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开支;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经费,由省、市(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指导所辖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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