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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2年12月1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侨眷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保护法》和本办法负有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条 华侨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并予以关心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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