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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
 (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3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
  对干涉、阻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律师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有关机关应及时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三条 律师执行职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
  律师对于在执行职务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阴私,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律师,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批准,并发给律师工作执照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发给律师(特邀)工作证的特邀律师。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持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本人的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专有证件,严禁涂改、转借。
  第五条 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并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统一受案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接办业务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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