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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修订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0年11月1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控制新的污染,加速原有污染的治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的危害。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公益。
  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产生污染,国内的技术、设备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技术和设备。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合同中,应有环境保护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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