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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规划;
  (三)负责检查、监督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针对本地区的老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六)负责部署、指导、督促、检查老龄工作;
  (七)指导老年人群众性组织的工作;
  (八)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八条 人事、劳动、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老年人群众性组织,应积极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种有益活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和在开展尊老、爱老、养老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赡养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受赡养人及其亲属可向赡养义务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控告,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赡养老年人的控告,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主持签订赡养协议;
  (二)责令赡养义务人具结悔过;
  (三)责成交纳赡养费或护理费。
  对赡养协议当事人双方应严格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监督执行。
  赡养义务人不尽赡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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