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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及人格尊严、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受赡养扶助权、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威胁、侮辱、诽谤、打骂、虐待、遗弃或者非法拘禁老年人。
  第四条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对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敬和关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一切公民都应尊敬、关心、帮助老年人,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老年人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和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各种活动,所得合法收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 老年人应当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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