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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一)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书面提出;
  (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单位办理;
  (四)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办结,并负责答复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督促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程序: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有关部门应按照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本次会议闭会后六个月内,将本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
  视察的程序:
  (一)视察的总体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二)视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
  (三)视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的视察小组或者视察团进行;
  (四)被视察单位应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视察结束后,应将视察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单独视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执法检查工作的程序:
  (一)执法检查的内容、时间、方法及组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执法检查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单独进行,也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进行;
  (三)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宪、违法行为,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将执法检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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