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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7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及程序
  第四章 监督的处理及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权。
  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是实现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严格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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