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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4月2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2日)修改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12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职务。
  主席团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个别成员需要变动时,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
  (六)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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