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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1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8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19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经验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联系代表的目的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代表参政议政作用,保证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问题,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情况和经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之前,按照会议议程和代表意愿,由省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组织代表视察工作。代表平时视察,以分散为主,结合工作就近就地进行;
  (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时,应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联系,并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不在省直机关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应注意同当地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联系,向他们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三)围绕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同省人大代表进行专题通信,代表应根据通信的要求回信;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加研究讨论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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