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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污染物处理设施不得无故停止运行或闲置。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提前申报,并征得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预防新污染

  第十六条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资源、技术条件、环境状况等因素,优先发展无污染、轻污染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以利用“三废”为主的综合利用工业。
  第十七条 各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把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发展乡镇企业要结合农业区域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实行功能分区。已经建成的同居民区、商业区、文化教育区等混杂的污染企业,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搬迁。
  不准在城市和村镇的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娱乐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特殊地质地貌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转产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还必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不需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在批复中注明。
  以下无污染、轻污染的小型工程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以不经批复,但轻污染的仍须按“三同时”的程序进行:
  (一)以种植业、养殖业为基础的农副产品加工业;
  (二)以利用工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综合利用工业;
  (三)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未按第十九条规定审查获准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贷款、批给土地、供应水电和刻制公章。
  第二十一条 经环境保护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环境保护许可证》。否则,不得投产。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有关科研机构应当把解决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技术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研究、推广适合乡镇企业特点的简单易行、经济实用的无污染、轻污染工艺和设备,为乡镇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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