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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1987年7月1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污染治理
  第三章 预防新污染
  第四章 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企业健康、持久的发展,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所辖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划、治理计划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协助企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搞好当地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防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致害者停止侵害、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一切乡(镇)、村、村民小组、联户办的乡镇企业,校办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个体企业,以及由他们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 污染治理

  第六条 以下产品不准生产和经营,已经生产和经营的必须立即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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