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

  (四)罚款:适用于屡教不改和故意违反本实施细则情节较重的及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污染事故等:
  1.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三十七条一项或多项的,罚款二十至二百元。凡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仍无改进的,罚款二百至四百元;
  2.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七、八条一项或多项的,罚款二十元至二千元。其中情节严重或危害较大的应给予上述罚款数的二至五倍处罚;
  3.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三十一条者,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外,对生产者罚款五百至五千元;对销售使用者罚款二十元至一千元。其中情节严重的,应给予上述罚款二至三倍处罚;
  4.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三十条的,罚款五十至一千元;
  5.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不向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验,或不执行该机构的决定,擅自在本市出售,经检查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按食品(产品)总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进行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
  6.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法规的出口转内销食品(包括已出口转回的),如未经检查批准而擅自在本市销售者,除立即报验外,应罚款二百至二千元;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商贩如拒绝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或隐瞒实际情况,阻挠取证的,给予二十至五百元的罚款;
  8.对涂改、伪造食品卫生检验证书(包括检验单)牟取暴利,按其非法所得金额的一至五倍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9.由于不重视食品卫生或玩忽职守等,造成较大的食品污染事故者,给予罚款一千至三千元;
  10.由于食品不卫生,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按中毒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及危害程度(包括中毒人数)等给予不同的罚款:
  中毒人数在十人以下者罚款五十至五百元;
  中毒人数在十一人至三十人者罚款三百至三千元;
  中毒人数在三十一人至一百五十人者罚款五百至五千元;
  中毒人数在一百五十一人至三百人者罚款一千至一万元;
  中毒人数在三百零一人以上的应从重处罚,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的,有意隐瞒不报,情节恶劣的,或致伤、致残、致死的,应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不包括损害赔偿。
  11.接受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单位不及时报告者,罚款五十至一千元。
  (五)责令停业改进:适用于造成食品严重污染、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因设备陈旧、工艺落后,食品卫生质量长期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抽验,同种食品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者。责令停业改进,一次不超过十天。
  (六)吊销卫生许可证:适用于经责令停业改进和罚款后仍不改进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情节恶劣并坚持不改者;经鉴定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食品条件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