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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

  (二)卫生许可证一般一年换发一次,延期使用的要加贴当年“有效”凭证。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必须一年换发一次;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改变或者扩大经营品种时,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或者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
  第二十一条 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品说明书、商品标志与广告

  第二十二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存期限。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规格、配方或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不得有夸大、虚假以及适应症、疗效等宣传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产品说明书与广告审查办法如下:
  (一)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填写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经审查产品的卫生质量合格与所写文字、图案是相符的,发给卫生审查合格证;
  (二)产品说明书的审查由县(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三)广告宣传部门须凭卫生审查合格证办理广告宣传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理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审查手续时,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及企业应加强自身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局(处)、公司和县(区)商业局设立卫生科(股或组);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和检验人员。
  第二十八条 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生产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制订本系统、本单位防止食品污染规划,制订或修订有关食品卫生工作规章制度,改进生产经营设施的卫生条件;
  (三)对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检验和检查,把好产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有权不予签发卫生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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