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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

  (四)凡制作冷荤凉拌菜的经营单位,必须具有专人、专间、专用工具、容器;
  (五)生产加工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必须认真清洗消毒,设备应保持清洁。管道流程应尽量减少弯曲,便于清洗消毒。接触食品的涂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机具用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六)经营食用化工品应与其他有毒化工品分开,或设立专柜;
  (七)严禁利用废旧书报、废旧塑料及其制品包装食品;
  (八)运输食品必须有专用车辆,使用前必须冲洗、消毒。食品要有防蝇防尘设备,严禁同车装运其他物品。
  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用有害物质催生的豆芽;
  (三)死甲鱼、鳝鱼、蟹及毒死的动物;
  (四)用铵法生产的酱色制作的食品;
  (五)未经消毒或掺水、碱、淀粉、化肥等的鲜奶;
  (六)没有检验证明的畜、禽、兽及其制品;
  (七)使用非食用化工产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做的烧鸡、牛肉、糖葫芦、粉条、汽水等食品;
  (八)用硫磺熏的馒头;
  (九)未经精炼的棉籽油;
  (十)垛子肉、包子肉;
  (十一)用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假汽水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软包装饮料;
  (十二)无包装的膨化食品;
  (十三)腐败变质的部分超过果体三分之一的水果和霉变甘蔗;
  (十四)浸过或者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
  (十五)含毒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动植物;如毒蘑菇、非经科学加工的河豚鱼等;
  (十六)囊虫肉;
  (十七)兑制的酱油;
  (十八)吹制的糖人、搅制的棉花糖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小杂食品。
  第八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
  (二)作为调料或食品强化剂而加入的;
  (三)按照外商合同规定加入药物的出口食品;
  (四)经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加入药物的食品;
  (五)为防治某种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需要往食品中加入一定剂量药物的。
  第九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经营、使用不合格产品和非指定工厂的产品。

第三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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