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国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法规。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政策,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四)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五)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六)依法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执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政令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应监督的其他问题。
为了行使第七条、第八条的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会议,了解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可以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