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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30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84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5年1月23日公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五章 秘书长
  第六章 办公厅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章 组织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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