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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日)废止

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984年7月1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8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国内植物检疫
  第四章 进出口植物检疫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护我省农业生产的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应成立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以下简称植保植检站),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员,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省植保植检站应建立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植保植检站可建立植物检疫检验室。
  第四条 省农牧厅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河南省植保植检站(负责国内检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郑州植物检疫站(负责本省进出口检疫);各地、市、县的植物检疫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指导地、市、县植保植检站的工作;
  3.拟订省内划定疫区、保护区的方案;制定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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