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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

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1983年7月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83年7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搞好规划 落实任务
  第四章 明确权属 落实政策
  第五章 培育树苗
  第六章 科学植树 加强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义务植树运动,要长期坚持不懈,年年有所改进,一年比一年搞得更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要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宣传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进行思想动员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对义务植树、爱护林木、花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四条 每年三月和十一月,为我省法定的植树造林月。在植树造林月前,各级绿化组织,要做好造林土地规划、劳力安排、苗木等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生产队,领导带头,全体动员,参加义务植树和种草、栽花等绿化劳动,按照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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