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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所需征用的土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山地、劣地,少占或不占耕地;有的平房可供改造的,要逐步地、有计划地拆平房建楼房。严格防止多征、早征、浪费土地。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按《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五条 凡已征、拨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卖。对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因建设计划变更,在二年内未进行建设者,除特殊原因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同意保留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掘砂、石、土时,其采掘地点、范围,应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照章缴费。如进行爆破作业,应经公安部门批准。
  凡在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内采掘砂、石、土时,应经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地下文物丰富的历史古城,在未探清地下情况前,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工程,无论公用、军用、民用、生产、生活、地上、地下、水面、院内、院外、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论国家、集体和个人,都要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发给建筑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许可证时,应填报建筑施工申请书及下列文件和资料:
  1.土地使用证件;
  2.上级批准计划文件或抄件;
  3.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或1/1000;
  4.建筑设计图;
  5.简要说明: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环境保护措施、建筑使用性质及其它。
  所有设计图纸,必须是国家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正式图纸或经国家建筑设计机构批准的图纸;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定位放线,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派员检查核定无误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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