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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0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1990年7月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981年12月22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 1982年4月1日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必须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之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优美、市容整洁、安定文明、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城市建设。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五条 城市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和规划区内农业社队等单位及所有居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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