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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9日 鲁政办发〔1999〕4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研究拟订的《山东省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实施全省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暑假期间,按照本《暂行规定》,对所属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予以全面核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各市地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于今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省编委办公室、省教委、省财政厅。

       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合理、优化、高效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四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由市、县政府统一规划,设区的组团式城市也可由区政府统一规划。普通高级中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当地生源情况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800人以上;职业中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6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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