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1999年5月31日 鲁政办发〔1999〕38号)
为促进全省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统一、合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屠宰厂(场)设置布局的原则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总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集中屠宰、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搞好规划布局。在地区布局上要兼顾生猪产区和销区的需要,做到既有利于生猪生产,又有利于流通和消费;在屠宰厂(场)规模上要坚持大、中、小相结合,注重提高屠宰加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确保屠宰加工质量;提倡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在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的前提下,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尽快建立起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体系。
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驻地城市1—3个;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政府驻地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同时,对生猪消费量大、存养量大、规模饲养集中的地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增加屠宰点的数量。
二、发展方向和目标
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行业发展应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一)稳定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积极推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到“九五”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量应控制在2685个以内。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压缩乡镇小型屠宰厂(场)数量,逐步实行中心乡镇设点,集中规模化屠宰。到2005年,全省各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2000个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