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适当延长派遣期。毕业生派遣期为两年(自毕业之日起算)。派遣期内落实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派遣手续;未落实单位的,其档案转至生源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转介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研究制定。
  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和储备毕业生;鼓励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接收毕业生;支持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乡、村工作。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商、税收等优惠政策。放宽对毕业生就业的限制,为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派遣、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五、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保证高学历毕业生优先就业。事业单位接收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允许先进人再追加增人计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吸引高学历层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急需的毕业生。
  六、坚持需求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录用毕业生。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提报毕业生需求计划,公开用人条件,经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杜绝不正之风。不提报、不公开毕业生需求计划的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毕业生。省内院校毕业生在省内就业,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并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省属高校省内生源毕业生出省和外省生源毕业生来鲁就业,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
  七、实行优生优分。各学校要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条件、比例和办法评选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以向需求毕业生的部门和单位下达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安置计划,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计划接收,将其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八、积极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学校的基础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利用多种途径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网络,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要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