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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
 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鲁政发〔1999〕4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实现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的重要力量。1999年我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19.6万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15.5万人,师范类毕业生4.1万人。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运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逐步建立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通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毕业研究生在就业服务范围内择业。其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重点企业和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制度,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推荐工作。当年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年底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或县(市、区)。
  三峡库区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安置就业。
  二、师范类毕业生要面向各级各类学校就业,重点充实基层中小学。学校确实安排不了的,毕业生可到其它行业就业,不再补缴或返还其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及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有关费用。师范生资源不足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需要挑选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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