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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失效]

  (一)发布招标(邀请)公告(函);
  (二)审查供应(承包)商资格;
  (三)提供招标文件;
  (四)接收招标书;
  (五)开标、评标;
  (六)确定中标商并签定合同;
  (七)验货付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机密的;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的商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由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同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或者服务,由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后,直接向供应商办理付款手续。对市财政局统一立项由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招标合同签定前,单位需将采购资金转存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由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负责结算。
  第十五条 采购的商品由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调拨:
  (一)属新增商品,单位凭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开具的物资调拨单位办理有关调拨手续;
  (二)属更新物品,单位交回旧物品后再办理有关调拨手续;
  (三)属控购商品,持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开具的物资调拨单到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统一采购制度,擅自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按其购置金额相应扣减下年度经费,属控购商品的,市控办不予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对履行供货合同,提供的商品质量好,售后服务上乘的供货单位,可在下次采购时优先考虑供货资格。对不能履行合同,商品质量差,售后服务不佳的供货单位,取消其供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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