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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5日)废止

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2日 淄政发〔1999〕8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日常政务活动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为财政开支单位统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社会组织。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暂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办公设备;
  (二)专用仪器设备;
  (三)办公用品、用具;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其他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及服务;
  (六)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年度计划中安排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八条 各单位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前,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可向市财政局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有关经费审批程序批准后,立项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对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一次性采购数额较多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公开招标;对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批量大、经常性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实行招标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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