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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
 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淄政发〔1999〕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精神,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制止“三乱”的各项规定,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收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突破收费期限;凡是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不得变相保留或者继续收取。
  (二)对企业实施经济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制定罚款标准;不准擅自提高罚款数额和扩大罚款没收财物的范围;不准超越权行使处罚权力;不准乱检查乱罚款。
  (三)严格禁止乱摊派行为。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得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捐献财物;不得强制企业订购各种报刊、杂志、书籍、资料、音像制品;不得强制企业出资编写各种书籍资料和出资举办各种活动;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并提供活动经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制企业参加各种保险;不得长期无偿调用企业人员和无偿借用企业资产;不得要求企业承担各种公务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强制企业参加各类有偿培训、有偿咨询或者有偿服务。
  (四)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准擅自设立集资项目向企业集资,不得违反规定以加强管理为名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
  (五)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对企业进行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并收取费用。
  (六)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测、检验、检疫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超额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不得随意增加检测、检验、检疫频次,同级部门之间、同一部门市与区县之间不得对同一企业、同一对象进行重复检测、检验、检疫。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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