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逐步实现城乡低压配电网的统一管理。对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移交县供电单位,由县供电单位负责所属资产的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管理。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对于其中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
(七)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农村用户要实现一户一表,由供电所直接抄表到户。供电单位要加大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并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农村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表计电量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电价外的一切费用。
(八)供电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要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趸售县供电单位要加强企业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
四、组织实施
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和省政府统一部署,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逐步到位。
(一)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经委、电力局、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参加的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保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由省经委与省电力局负责实施。代管工作争取1999年一季度完成。趸售县供电单位的体制上划或股份制试点,由省经委会同电力局、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地税局等部门制订试点办法。
(三)为保证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自1998年11月2日省计委、省电力局下发《关于做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鲁计交能字〔1998〕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之日起,暂时冻结趸售县供电单位的人员和资产。对《通知》下发后新增人员和任命的干部要另行处理。
(四)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市地、县不得自行出台方案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