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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
 (1998年12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国防教育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国防知识和国防行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三、第四条修改为:“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担任。”
  五、第六条中增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
  七、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国防教育应当按照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开展国防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培训机构、训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教育机构和场所的作用。”
  九、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财政体制承担国防教育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增长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防教育的需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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