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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四)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的审理应当以书面审理形式为主,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听取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意见和向有关机关及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国家公务员复核决定通知书,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五)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人作出的除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提出。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处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程序包括:立案、组成公正委员会、调查、审理、决定。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立案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提交国家公务员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当附复核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
  (二)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对下列各项进行审查:
  1、申诉人是否是受到人事处理的本人;
  2、被申诉的机关是否是做出人事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的行政机关;
  3、申诉的事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4、申诉的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事实根据;
  5、申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6、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决定不服,是否已申请原处理机关进行复核;
  7、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8、申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齐全及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办;对逾期未补办的,视为放弃申诉。
  (四)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机关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临时性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公正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受理申诉机关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也可以吸收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送交告知公正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书,并告知其申请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或被申诉机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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