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失效]

  (一)进入收取门票费的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健身场所的门票费;
  (二)到影剧院观看日场影视片(不含大片)的放映费;
  (三)游览名胜古迹、风景点的门票费、进山费;
  (四)参加各类老年健身学习班的收费;
  (五)在法定节日乘坐青岛至黄岛间轮渡的购票费。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九条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到各新华书店及所属外文、古籍等书店购买图书,享受九五折优惠;到青岛出版社购买该社出版的图书享受八折优惠。
  第十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金婚老年人可以凭户籍证明和所在区(市)老龄办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照相馆免费照单张金婚照和全家福照。
  第十二条 孤寡老年人可以凭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半价优惠。
  第十三条 孤寡老年人安装住宅电话,凭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享受初装费的半价优惠(已安装住宅电话的不再享受优惠)。
  第十四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由各区(市)老龄办负责发放,并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必须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第十六条 来本市的省内其他地区老年人的优待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3年7月2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老龄委等十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服务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1993〕90号)同时废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