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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科技工业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试行办法[失效]

  (一)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
  (二)人事、劳动等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的资格证明;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的证明;
  (四)属第六条(三)项情况的,须提供获奖证明;
  (五)属第六条(五)项情况的,须提供父母外迁事由证明、户口迁移证明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依照第四条、第六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均须提供在高科园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第十二条 依照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提报高科园公安部门;依照第六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须由高科园组织、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汇总转报高科园公安部门,经高科园公安部门审查、人控部门复核,报高科园分管领导审签后,由高科园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高科园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从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在高科园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持蓝印户口者,在蓝印户口有效期间,如条件发生变化,仍可按《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持蓝印户口者,在子女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办理就业、求职手续,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等方面,在高科园内与高科园常住户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蓝印户口,每年由高科园公安部门复检一次。有正当理由需在高科园内变更其住所地或工作单位的,须在7日内到高科园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取得蓝印户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科园公安部门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未满5年,抽回或部分抽回投资或转让股权的;
  (二)被高科园用人单位解聘后,未被高科园其他单位聘用满1年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劳动教养的;
  (四)年度复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复检的;
  (五)按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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